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两起非法违法煤矿瓦斯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5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茶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属私营股份制企业,证照齐全,2006年整合相邻的方家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安装有KJ102型瓦斯监控系统,但其南翼采区未布置监测探头。3月份,有关部门责令该矿南翼采区停止生产,但该矿拒不执行指令,违法组织进入南翼作业。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南翼采区总进风量不足,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循环风,致使瓦斯积聚,并引发瓦斯爆炸。
5月12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一非法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为非法采煤窝点,无任何证照,独眼井开采。5月11日,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炸毁,并封填井口。5月12日上午,该矿股东张运新、孙立忠等4人擅自掘开井筒,入井后发生中毒事故。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井筒炸毁后井下瓦斯积聚,在无通风状态下人员入井发生瓦斯窒息。
以上2起事故均为瓦斯事故,都是由非法违法行为导致。这暴露了当前在一些地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混乱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关单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力、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年”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和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对事故矿井要依法采取关闭、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对违法、非法生产而引发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继续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各地要建立完善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大幅度降低小煤矿数量,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格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审批关,防止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一旦发现独眼井,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经确定属于关闭矿井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其相关证照,由地方政府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按关闭矿井标准炸毁填实井筒、拆除电源、平整场地、恢复地貌,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有效风量充足,严禁循环风、风流断路、短路、多次串联等现象。要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及时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调整,并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保障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超限作业。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起作用等问题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坚持不懈地把煤矿安全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紧抓好。要根据汛期水害事故易发的特点和今年以来国有煤矿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情况,加强对汛期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国有大矿的监管监察。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三项基本要求”,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