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的通知[2009]

2009-06-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99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9〕37号)安排,决定在北京举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2.《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3.现代企业安全管理、风险管理。

  4.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

  5.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

  7.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

  8.国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先进管理经验。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7月31-8月6日(31日报到),共7天;

  地点:北京稻香湖景酒店(北区),电话:010-587188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公园内。

  四、其他事宜

  1.请有关中央企业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将报名回执(附件1)于7月15日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薄书平、郭琳;联系电话:010-84275761、84276030、84278394;手机:13910751036、13810880363;传真:010-84273296)。

  2.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3.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需交学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及近期二寸彩色照片3张。

  4.费用自理。

  附件: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报名回执表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学员登记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