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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1-5月份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2009]

2009-06-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1-5月份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1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积极推动煤矿防治水工作,全国煤矿水害事故基本稳定。但是,较大、重大透水和淹井事故仍时有发生。据调度统计,1-5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16起、死亡60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7人。其中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1起、少死亡2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5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2人。

  两起重大透水事故分别为:

  1.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一非法煤矿“3•21”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3人;

  2.黑龙江省鸡西市天源煤炭公司金利煤矿(乡镇煤矿)“4•4”老空透水事故,死亡12人。

  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了3起淹井事故,分别为:

  1.1月8日,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公司九龙矿发生陷落柱突水,矿井被淹;

  2.3月25日,中煤能源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三号井工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矿井局部被淹;

  3.4月18日,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板集煤矿(基建)井筒发生突水涌砂事故,矿井被淹,当班入井622人,其中621人安全升井、1人死亡。

  通过对今年水害事故的分析,煤矿防治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对水害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防治水工作机制弱化、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在井下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生产。二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一些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对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不清楚,没有对井田水害情况开展预测预报工作。三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探放水措施,盲目掘进,导致水害事故;有的虽然进行了探放水、但未将水害彻底根治,或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起不到探放水作用。四是水害应急预案不健全。一些矿井根本没有水害应急预案,发生透水后,束手无策;有的虽有水害应急预案、但从未进行过应急演练,或水害应急预案内容不全、不具可操作性。五是防范暴雨洪水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矿井对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重视不够,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废弃老窑充填不实,发生暴雨洪水时井下撤人不及时。六是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地区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发生事故后,不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当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为切实加强雨季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透水事故和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组织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重点,并全面认真开展一次防治水专项督查,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切实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特别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要开展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治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四、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就防范暴雨洪水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水位的矿井要有应急措施;对洪水可能淹没的废弃老窑井口必须按规定填实封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严防地表水倒灌井下导致淹井。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和职工防治水安全知识培训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增置各类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煤矿企业也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六、加强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防治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依法予以关闭。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水、地表水、承压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煤矿进行重点监察。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促使煤矿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