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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

2009-06-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要求和5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重要性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学校校舍建设和安全问题,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中小学校舍建成安全、牢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建筑。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提高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能力的一项重大工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选派得力人员参加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范围,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目前全国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积极配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督促落实在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及工程新建等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建设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中小学校舍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

    三、严格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针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依法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按规定时限办理结案,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督促事故相关单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结案前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结案后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