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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2009-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二〔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明晰综合监管思路,落实综合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增强综合监管工作效能,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综合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这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断探索综合监管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加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全国综合监管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职责定位不够准确、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目前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三)准确把握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二、依法履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四)加强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

  (五)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科技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六)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八)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的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九)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深刻分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事故预防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一)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重大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十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十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调整、科技进步、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动安全发展。

  (十四)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协调枢纽作用,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予以妥善解决。

  (十九)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建立和完善形势分析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断开创综合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十二)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掌握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解决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

  (二十三)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综合监管工作和部分行业直接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关系,处理好综合监管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系。

  (二十四)不断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交流综合监管工作的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