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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的通知[2009]

2009-07-0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9〕41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推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部分省(区、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调研内容

  1.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学习贯彻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方政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督促检查情况;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

  3.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展情况。“三项行动”第二阶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汛期防范措施情况;制订并落实“三项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情况。

  4.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深化瓦斯治理,开展雨季“三防”和水害防治,以及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5.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二、时间安排

  7月5日开始,7月底结束,每组督查调研时间10天左右。

  三、督查调研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查调研组,每组督查2个省(区、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分别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人员参加。

  四、有关要求

  1.请你省(区、市)高度重视此次督查调研,在认真组织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调研组开展工作。

  2.各督查调研组的具体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3.督查调研结束后,各督查调研组要向被督查地区地方政府反馈意见。

  4.各督查调研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杨恩道、郑海涛,010-64463358、6446376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