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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9年8月份以来煤矿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通报[20

2009-09-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9年8月份以来煤矿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17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8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石坪大湾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矿属乡镇煤矿,为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因井下独头巷道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窒息。

  8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富通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该矿属乡镇煤矿,为改扩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该矿井下风流短路导致瓦斯积聚,初步调查为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8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青菜塘煤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为技改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井下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违规使用煤电钻打检验孔,在没有消突的情况下,使用风镐时落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8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非法窝点是在盘县坪地村村民王尤坤家卧室内私开的一条狭窄井巷。因无任何通风设施,导致有害气体积聚,王尤坤及家人盲目进入,导致窒息。

  8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山西星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该矿属国有控股企业,为改扩建矿井(正在施工两个井筒),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在建的回风立井揭露煤层后,停工时间较长,导致瓦斯积聚,井口切割钢筋时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

  8月25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季家老林1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主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该矿违规违章在回风井另搞一套生产系统,且该系统为独头巷道,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导致瓦斯积聚,电气设备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8月26日,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江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3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为技改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局扇风筒安设不当导致瓦斯积聚,引发瓦斯爆炸。

  以上7起瓦斯事故,主要发生在技改矿井和非法违法生产矿井。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隐患排查不细致、通风瓦斯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对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通风瓦斯管理。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合理进行采掘部署,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风流断路、短路、多次串联等现象,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试、校正瓦斯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超限作业。加强现场管理,严禁井下吸烟等违章行为,及时淘汰失爆、老化的机电设备。

  二、切实加大防突工作力度。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矿井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工程、措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指标,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达标。要督促煤矿企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开采保护层和大面积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凡不具备整改达标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关闭。通过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加强对基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要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先抽采瓦斯,后进行采掘作业。技改和基建矿井通风设备必须满足改造和建设的需要,否则必须及时更新。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进展需要及时作出调整,通风工程及时到位,并根据系统调整情况及时进行风量测定,保证供风充足。要提前告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一旦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严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禁改扩建煤矿在施工区域生产。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违法生产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极端危害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全面打击和治理,使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上、根本上得到加强和改进。对存在超层越界、煤矿建设期间违规生产以及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死灰复燃的矿井以及对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关实、关死。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通知的要求,严格对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实施瓦斯治理的情况开展监察,重点监察瓦斯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加大对未批先建项目的打击力度,严厉处罚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及时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以适当方式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