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安全监管人员矿山和化工专业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专业结构,提升队伍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安全培训计划,决定举办安全监管人员矿山、化工专业培训班各1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地)、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专业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尾矿库等安全监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化工专业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和化工生产工艺与设施等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培训时间。两个专业班各招收学员4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和附件2),学制3个月。培训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10月14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金属非金属矿山专业班培训地点为华北科技学院(联系人:徐景德;联系电话:010-61591450)。
化工专业班培训地点为北京化工大学(联系人:陆群;联系电话:13701106302)。
四、学员选派
(一)学员条件。参训学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工作勤奋敬业,有进取心;
2.缺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专业知识,确需进行专业培训;
3.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学习。
(二)学员选派。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名额分配和学员条件,本着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本辖区内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报名,并填写《专业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于9月20日之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审定(联系人:李永红,高泉; 联系电话:010-64463016,64463082〈带传真〉)。
名单审定后,各班次学员入学通知书分别由华北科技学院和北京化工大学在开班前向每位学员下达,明确具体事宜。
五、其他事项及相关要求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承办院校共同负责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二)参训学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学员完成学业,培训期间不安排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参训学员要遵守承办院校各项规定,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学习期满,学员要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撰写1篇专题论文或学习报告,分别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和学员所在单位。
(四)参训学员要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搞特殊化。未经批准,不准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类群众性组织。
(五)参训学员的培训费和住宿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专业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