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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发生的两起火灾和一起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2009]

2009-09-0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发生的两起火灾和一起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8月27日16时左右,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一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起火原因系在公寓内居住的老人吸烟引燃床上可燃物所致,且该公寓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属非法经营。

  9月6日9时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心农贸蔬菜批发市场发生火灾事故,目前已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9月8日7时20分,安徽省铜陵县老洲村村民宋学满驾驶个体木质自用船,乘载三个行政村农民共40人,由老洲乡白沙村驶往老洲乡新洲,当船舶行至老洲乡成德村境内无人洲(长江下游航道里程531公里处)村民下船时发生倾斜翻沉,目前已造成3人死亡、17人失踪。

  以上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薄弱,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二是从业人员和公众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必要的自救逃生能力;三是部分地区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四是部分地区农用船非法载人、严重超载等问题突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近期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一是重点加大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学校集体宿舍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北京要全力强化对国庆庆祝活动场所、临建设施、焰火燃放阵地、阅兵游行路线以及周边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国庆庆祝活动消防安全万无一失;天津、河北、辽宁、山西、内蒙古、山东等环京“护城河”地区要重点组织对向北京供水、供电、供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反复进行检查,为首都构筑一道坚固的消防安全“屏障”。二是对无证无照的乡镇船舶非法载人行为,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制止船舶超载航行、冒险航行行为。各级船舶登记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乡镇船舶的登记管理,以促进和加强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监督管理。

  各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责令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整改,其中在国庆节前不能完成整改、威胁公众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临时查封。凡是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营业,未经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一旦遇险能有效自救互救、迅速逃生,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要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普及农民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自觉不乘坐非营运船舶和超载船只。

  四、严格事故调查,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并及时通报当地相关单位,督促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