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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0•8”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2009]

2009-10-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锡矿山
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10•8”
重大坠罐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0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10月8日上午9时15分左右,湖南省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号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重伤。据初步了解,该矿2号井在运送人员上下井过程中(下降罐笼乘员27人,上升罐笼乘员4人),因带动上升罐笼的滚筒上的调绳离合器脱离,使该滚筒处于自由状态,上升罐笼高速带绳下坠,下降罐笼失去平衡也高速带绳下坠,提升机司机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制动系统制动力严重不足,未能有效制动,造成一对罐笼相继坠入井底,并将钢丝绳全部拽脱,也坠入井底。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公司位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是以采、选、冶为主,集锌冶炼、化工为一体的大型有色金属联合企业,隶属于湖南省有色控股集团公司。事故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08年6月到期,正在办理延期手续;南矿2号井为箕斗、罐笼混合竖井,提升机型号为KJ2-2.5,罐笼核定乘员24人。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长假后生产安全事故反弹。这起事故发生在国庆节期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影响恶劣,损失惨重,教训深刻,暴露出企业法制意识不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节后复产安全检查工作。国庆节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将陆续恢复生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复产前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制定复产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及时予以消除;复产前要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专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煤矿企业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做好复产工作,未经复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

  二、切实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各类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一次提升系统专项安全检查,摸清现状、发现问题、集中解决;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证井工矿山的提升运行由有资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要按规定进行断绳、跑罐试验,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的日常维护保养;要认真落实日常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要搞好重点防控,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对提升系统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各矿山企业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三、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备设施,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本辖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既要做到严格责任追究,更要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要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矿山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