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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9]

2009-10-1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函〔2009〕86号),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安全生产领域贯彻实施应对法的情况,总结各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检查内容

  (一)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

  1.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

  2.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

  3.将应对法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类培训的情况;

  4.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工作,加大应急科普和宣教工作力度,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情况。

  (二)应对法的执行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

  2.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与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的情况,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管理信息的情况;

  4.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的情况;

  5.储备应急物资,掌握应急资源,建立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

  8.矿山、危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参加隐患排查和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配套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情况;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投入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中央企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组织自查,并于11月1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抽查。2009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检查组,分赴有关地方和中央企业,对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自查内容,落实自查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把本次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要全面了解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基本情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反映基本情况时,能用数字说明的一定要用数字进行表述,要有理有据客观全面反映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状况。认真梳理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推广。同时,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加大宣传教育,大力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对法各项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韩玉鑫,010-64463607

  电子邮箱:hanyx@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