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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2009]

2009-10-2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石英砂产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石英砂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条件差,没有设置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没有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导致从业人员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如2003年发生的贵州省等地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石英砂厂打工的农民工罹患矽肺病,死亡18人;2009年3月,通过媒体披露的云南省水富县等地赴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砂厂打工的农民工罹患矽肺病,陆续有12 人死亡,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规范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的职业健康现状,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生产方式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从业人员的体检等情况(详见附件1)。要通过此次调查摸底,尽快查找出本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此次调查摸底采取企业自查上报和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将调查表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核实相关内容,确保调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年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督促石英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好义务,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石英砂生产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要督促引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

  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要求,优先采用湿法生产工艺,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的,应使用不产尘或少产尘的工艺设备;要做好尘源的密闭管理,严格落实产尘工序的各项防尘措施,并安排专人管理通风除尘系统,建立通风除尘技术档案;要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要加强对接尘人员的防尘教育和培训,教会并督促他们正确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要经常组织检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预防情况,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英砂厂,必须将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防止粉尘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石英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根据石英砂生产企业的规模、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分类监管。要鼓励石英砂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干式作业,推广湿式作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源头防范,加大防护设施的投入。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执法检查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在核实企业上报内容真实性的同时,对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坚决责令停产;对问题严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根本就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协商沟通或移送,确保执法工作相互配合,真正形成合力。

  附件:1.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表

  2.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