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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

2009-10-2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充分发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作用,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效能,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培育了部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专家库,配备了部分安全监管装备,开展了信息监管建设,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但是,全国非煤矿山数量多、分布广。从整体上来看,还存在着开采装备差、工艺落后;企业素质不高,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业人员缺乏,现有的技术支撑机构科技开发资金不足、基础设施条件陈旧;科研力量分散,安全生产专家等问题。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提上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方案,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努力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为有效载体,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主要目标,以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机制为手段,着力培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配套安全监管设备,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关键技术研究能力,事故技术鉴定、分析能力,技术标准制修订能力,技术仲裁和服务能力等明显提高。

  2.构建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3.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备基本配备齐全,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4.在已建立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基础上,初步构建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监管的时效性明显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吸纳本地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会协会等资源,充分发挥本地区安全评价、安全认证、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努力在政策标准制订、安全科研、事故鉴定、成果推广示范、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日常研究与工作经费,切实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吸收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不断充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等数据库,整合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要层层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举办网上安全生产论坛,进行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努力为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逐步提高安全监管必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的配备标准,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特点,配齐矿山监测、井下气体检测、尾矿库监测、边坡及排土场监测、硫化氢气体监测等仪器仪表等。

  四、工作要求

  (一)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迎难而上、大胆探索,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工作落实。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及时为技术支撑机构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安全生产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条件,积极培育。各地区要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设备指导名录(详见附件1、2、3),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配套完善相关条件和标准,积极做好支撑机构、专家的选拔和设备的配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和专家,要分别挂牌和颁发专家证书。要努力培养并抓好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探索和完善组织管理形式,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要按照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4),于2009年11月15日前做好机构和专家的推荐上报工作(申请表见附件5、6)。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套完善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规范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的服务行为,更好地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规范化建设,落实装备管理责任,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附件: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4.非煤矿山主要监管设备配备指导名录(略)

  5.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申报表(略)

  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自愿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二、申请单位应为有能力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协会学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研究机构。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授权),有3年以上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经验,能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申请单位应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必要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设施和试验场所,仪器设施、设备原值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仪器设施、设备原值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单位应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多年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工作服务经历,具有较为丰富的科研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附件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并能独立撰写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