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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9]

2009-11-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至9月,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64起、死亡141人,同比增加4起、29人,分别上升6.7%和25.9%。其中,较大事故15起、死亡59人,同比增加8起、27人,分别上升114.3%和84.4%;重大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增加1起、9人,分别上升100%和52.9%。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

  目前,各地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相继到期,正在开展整顿提升和延期换证工作;首轮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届满,将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工作也将进入高峰。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为重要抓手,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的整顿提升,提高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等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企业数量,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要做到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与服务企业相结合,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和即将到期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整顿提升意见、措施,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要组织验收审查。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经验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二是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条件、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等情况,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周边安全距离、储存限量等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提高经营许可工作质量。

  三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并进行改造提升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边生产、边施工。改造完成并通过验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行为(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严防超能力生产、突击生产和违规经营。

  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严把复产验收关,认真组织开展以防“三违”、反“三超一改”为重点内容的督查、检查工作,增加督查、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档案,定期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等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屡次违规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继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落实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彻底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一是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认真部署并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抽检率要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使用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在日常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时,随时对烟花爆竹及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

  二是认真落实违规产品源头追溯、行政处罚等工作措施。对抽检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要认真追查源头,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种检查、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安监总厅管三〔2009〕28号)中通报的违规企业处罚落实不到位的,要抓紧落实。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企业正确认识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既是安全管理的措施,更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保护手段,督促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督查、检查工作中,要将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已落实流向登记管理措施的企业,要指导其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健全、完善登记的内容。对仍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重点督促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以政府加强排查、基层组织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

  对近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地区和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退出和关闭的相关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非法生产行为。要监督被关闭企业依法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消除隐患;企业无力处置的,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销毁。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