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34号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督促投资经营煤矿的中央企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有关省局)于11月中、下旬集中开展一次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组织形式
1.监察范围。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
2.组织形式。由各有关省局自行安排、组织,对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进行专项监察。
二、监察时间安排
11月18日开始,11月30日前结束。
三、监察内容
1.持证合法生产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及煤矿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2.持续保持颁证条件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集团公司及煤矿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列举安全生产条件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相关规定情况。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等。
4.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制定和落实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矿井水害防治各项措施、加强矿井现场管理和安全基础工作等情况。
5.其他。根据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专项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监察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被监察单位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和持续保持颁证条件等方面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被监察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通知》等相关规定的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图纸等资料。
3.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每个省局检查煤矿个数不少于3个。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开展专项监察前,要认真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摸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基本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监察工作方案。
2.严格执法,督促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各有关省局要把专项监察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煤矿瓦斯治理、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在监察中一旦发现无证、许可证过期以及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专项监察工作报告。各有关省局在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提出专项监察工作报告,并于12月4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上传电子文档)。
联系人:姚勇、朱林;
联系电话:010-64463189、64463032(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