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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2009]

2009-11-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
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3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通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在主会场主席台就座。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处级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1月30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各省局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负责汇总本单位参会人数和司局级干部名单,于11月27日16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