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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通知[2009]

2009-11-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专题会议,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为了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便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请各单位将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报送,其他高危行业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张本清,010-64463153

  电子邮箱:zhangbq@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