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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贵州吉林三起重大煤矿事故的通报[2009]

2009-12-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贵州吉林三起重大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9〕2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1月22日10时,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郭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该矿属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现正技改扩能为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电煤钻电缆明接头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11月26日23时,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0人。该矿原为生产能力3万吨/年的私营矿井,由江苏省扬州矿务局(地方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收购后,经实施技术改造,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初步分析,该矿没有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掘进巷道未消突的情况下,掘进施工,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11月27日14时,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中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6人被困井下。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该矿开采急倾斜煤层,煤厚40米,煤层倾角70-80度。由于该矿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巷道放顶采煤量过大,发生抽冒直至地表,抽冒高度达220多米,造成与地面下的含水流沙层连通,大量水煤、泥沙瞬间溃出采煤点涌向巷道,共充填巷道200余米,导致正在作业的人员被困。

  以上三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违规违章作业;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针对上述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近期连续发生数起煤矿事故,其重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要求督促各地认真落实11月24日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警醒、有效防范,全力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务必高度警醒,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不断强化和落实煤矿安全各项措施,以更加务实的精神和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要切实把年终岁尾的煤矿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按限期整改销号;特别对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盯住不放,坚决及时有效治理,不消除隐患不得生产。

  三、高度重视煤矿瓦斯治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要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强化瓦斯治理的基础工作。凡是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2009年12月底前重新进行鉴定,严格矿井瓦斯鉴定的管理;凡是有煤层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或超过始突深度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凡是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得安排采掘生产;凡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抽采系统不健全、未达到抽采指标的不得生产;凡是没有落实“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的新建矿井,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抓住重点,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