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全面了解、掌握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工作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分析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以量化指标反映、分析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在事故预防、技术支持、市场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效果,为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上报时间。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统计报表(附后),分别于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每年1月15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有关统计报表,分别于每季度之后15日内、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并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将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执行统计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认真负责,准确统计、按时上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报告。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