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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2009-12-1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推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现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管理制度。

  二、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有关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的,其学时可以计算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

  四、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规定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相关工作,确保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的办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联系电话:010-64463146(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