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江西两起煤矿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1月5日12时20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中间井通往-240米水平暗立井中的电缆超负荷运行起火,引燃巷道木支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致使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同时该矿井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违法非法生产。该矿技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超深越界开采严重。二是通风系统管理混乱。三条井筒均为进风井,利用与其相邻的湘潭矿业公司四矿八石门回风,没有形成独立回风系统。三是井下采用多段暗立井布置,没有供行人的安全出口。四是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五是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严重混乱,下井人数底数不清。
1月8日17时左右,江西省新余市庙上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下一水平空气压缩机起火引燃巷道木支护,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致使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以上连续发生的两起重大煤矿事故,都是发生在乡镇煤矿,都属于技改矿井,都是因电气设备引燃木支护而发生的火灾事故。这暴露出当前一些地区煤矿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电气设备管理有漏洞,对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充分认识到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区,要针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防灭火制度,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确定防范重点,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必须建立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要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及时更换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带和机电设备。要制定落实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空气压缩机要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温保护等装置,并安排专人看管。要强化防灭火安全培训和教育,编制、完善和定期演练矿井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
三、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灾害特点,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各地有关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四、切实加大建设矿井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力度,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新建、改扩建矿井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建设矿井的重点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或改扩建矿井在施工区域从事煤炭生产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矿井,要严肃查处事故有关责任者,通过责任追究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