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部署,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大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2010年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央企业指导其下属企业,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以下简称《建设导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通过一段时间的创建,对符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予“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力争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形成一大批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企业自主申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中央企业推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考评、抽检、审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年考评一次。
1.参加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60分(含)的,填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将其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汇报材料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细则一并上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上级集团公司审核。
2.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工作进行审核,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数量,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时,负责指导本地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源,开展安全文化进企业活动,积极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建活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支持,总结宣传安全文化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骨干;依据《建设导则》和《评价标准》,起草相关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材料汇总、组织评审、协调管理以及证后管理工作。
(二)每年推荐参加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企业数量。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企业数量为3—5家。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推荐辖区内符合要求的煤矿企业数量为2—4家。
中央企业推荐符合要求的下属企业数量为1—3家。
四、加强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惠及企业职工生命与健康安全的工程。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建设内容和标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协调配合,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和指导创建活动。要督促企业严格对照《建设导则》和《评价标准》,从职工的需求出发,把关心、理解、尊重、爱护职工作为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创新形式,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方式,倡导安全文化,传播安全理念,加强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三)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推荐示范企业,做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兼顾。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