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
一期第二批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0〕1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金安”工程一期建设与应用工作,按照项目推进工作安排,定于2010年1月23至31日,在北京举办“金安”工程一期应用第二批共3期培训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组织项目承建单位,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业务人员以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期、第六期培训内容及参加人员
(一)培训内容: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分局行政执法统计业务人员集中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应用培训,包括:“金安”工程一期应用系统总体结构和组成、应用环境配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参加人员:尚未派人参加第1期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系统培训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次请派1人参加培训。
二、第五期培训内容及参加人员
(一)培训内容: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包括:“金安”工程一期系统总体结构和组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系统安全管理、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基础系统、应用系统的配置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参加人员:尚未派人参加第2期培训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本次请派1人一并参加培训,以保证“金安”所建系统上线前所有机构至少有1名经过总局培训的系统维护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要落实今后“金安”所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人员2名,除在第2和第4期派出1人培训外,另一名维护人员将在后续安排培训。
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请各省煤矿安监局、分局务必选派相应业务的骨干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参加培训。
三、培训时间
第四期:2010年1月23日报到,24日至25日培训2天。包括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
第五期:2010年1月26日报到,27日至28日,培训2天。
第六期:2010年1月29日报到,30日至31日,培训2天。包括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
四、培训地点
锐思特连锁旅店(北京和平里店,电话:010-64286888),位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大楼西北侧,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路甲8号。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会务组,并携带电子版个人近期2寸照片报到时交会务组,以便制作培训证书。
(二)培训期间,培训学员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交通费自理,不安排接站,请按照乘车路线(见附件3)前往宾馆报到。
(三)请各单位代表将未提交总局的设备、软件到货验收报告在来京参加培训时全部带来。未完成节点测试的单位提交一份未完成测试的情况说明报告。
会务组联系人:黄宁、居滨
联系电话:010-64464839,13466362263,13601073299
传真:010-64464838,64237208
E-mail:jasjzx@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培训中心
联系人:林长青、花月霞
联系电话:010-64464831,64464830
传真:010-64241066
E-mail:japxzx@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培训名额分配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