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
定于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艰巨任务,动员和部署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全国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和“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为经济形势进一步回升向好提供安全保障。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的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和已开通视频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在主会场主席台就座。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全体人员,应急指挥中心、矿山救援中心、中国煤炭报社、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劳保学会各1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三)已开通视频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全体人员,分别在各单位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未开通视频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所属监察分局准时参加会议。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2月1日8时30分前将详细原因书面反馈到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传真:010-64463379、64463908)。
(三)请各分会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提前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总局各有关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直属单位分别汇总本单位参会人数和副司级以上干部名单,于2月1日8时30分前书面告知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传真号码同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