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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3-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0〕3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春节前后,大量煤矿停产放假,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任务繁重。为切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各级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生产一线,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松懈麻痹思想,确保安全生产。

  二、落实措施,加强监管,严把复产验收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的情况,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要落实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加强停产放假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停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自查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凡停产放假的煤矿,要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盯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复产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按规定对新招用的工人进行岗前培训;要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复产验收标准做好复产工作,特别要制定和执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复产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管监察,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区、重点煤矿的巡查力度,加大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大隐患治理检查力度,督促停产放假煤矿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复产验收工作;要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建设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盗采资源、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以技改名义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和夜班巡查,深入开展反“三违”等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排查治理采、掘、机、运、通各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逐级报告,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继续实行专项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援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除按规定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外,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验收复产进度,加强跟踪调度,并建立煤矿复产验收周报告制度。请按照附表所列内容,从2010年3月5日起每周五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直至辖区内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

  电子信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全国各类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周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