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
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经研究,决定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煤层气抽采企业依法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层气抽采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三、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外的煤层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管工作,按现有监管职责分工保持不变,继续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相关职责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煤层气抽采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