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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3-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安”工程一期建设
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自2006年底正式启动建设实施工作以来,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接近尾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确保5月底前完成剩余建设内容和项目总体初步验收工作,使项目建设成果尽快应用到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现就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目标

  (一)2010年3月中旬,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组织完成对主要业务人员的应用系统操作培训工作;未落实配套资金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列入本次网络建设范围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完成设备采购与系统集成工作;未列入本次网络建设范围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通过互联网登录部署在省级安全监管局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金安”工程应用系统,做好“金安”工程应用工作;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基于专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的试运行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基于专网或互联网,开展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的试运行工作。

  (二)3月底前,完成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项目建设内容和应用情况的检查、测试和验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非煤矿山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业务系统的部署和试运行及相关数据的迁移工作;开展省级安全监管局“金安”工程信息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工作。

  (三)4月底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应用情况的检查、测试和验收工作。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控中心和数据中心以及山东数据备份中心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初步验收所需的工程、技术、档案和财务验收报告。

  (四)5月底前,完成“金安”工程一期整体项目的专家论证和初步验收工作。

  二、加快项目建设和应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进行尚未完成的“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内容。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建设方案及建设内容,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及承建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工作。本期项目下联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的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0个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尽快完成设备采购、“金安”网络接入、系统集成和应用系统部署等工作。其他2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其下属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即未列入本次网络建设范围的安全监管局)利用现有的互联网,通过VPN客户端接入“金安”网络系统,使用相关业务系统开展工作。

  (二)加快完成“金安”工程系统运行的测试和应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维护保障机制,确保系统在各级机构正常运行。各省局加强对本级和下属机构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工作,根据业务需要,通过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和视频网络远程培训等方式,确保主要业务人员具备使用相关应用系统开展工作的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制定有关“金安”工程系统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人员及其职责,保障系统的正常使用。负责系统运维的人员要按照《应用系统维护培训手册》(软件类JA1-YY-001〔2009〕),完成对本级及下级机构部门信息、用户信息的设置和权限分配等初始化工作,确保各级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脑终端(或移动终端)随时接入本地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信息系统,登录相关应用系统开展业务工作。各省局要积极配合通信中心及项目承建单位完成对各地“金安”工程系统的测试及整改工作。

  (三)利用“金安”工程应用系统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调度统计等业务工作,建立系统、规范的安全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非煤矿山监管、危险化学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室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利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应用系统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利用事故管理、事故快报和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要利用安全评价、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专家等查询系统提高办公效率;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系统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等系统,引导企业通过企业端系统,及时报送和更新企业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审批业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内容,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阳光审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要利用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要逐步形成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

  (四)组织开展“金安”工程系统的试运行工作。依托“金安”工程,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政务信息化应用,推进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要与通信中心共同推进“金安”工程相关业务系统的试运行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积极使用“金安”工程业务系统开展网上办公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系统的应用工作:规划科技司负责组织安全评价监管和专家管理系统的应用,调度统计司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调度统计系统的应用,监管一司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监管系统的应用,监管三司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系统的应用,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的应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的应用,确保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切实做好“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的初步验收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验收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省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项目验收方案,配合通信中心做好本级及下级机构列入“金安”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内容的验收工作。

  一是检查核实属于本地管理的“金安”工程项目形成的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清单,落实资产保管责任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安监总厅财〔2010〕1号)的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的“金安”工程资产管理账目,及时提交资产管理清单。

  二是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金安”工程项目办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金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应用培训、系统测试以及运行维护等资料档案,及时报送项目验收所需的档案材料。

  三是要于3月底将截至3月20日的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其中:凡本期建设包括市(地)、县级节点的省级安全监管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以及投资完成情况中要有市(地)、县级节点情况,对于少数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的市(地)、县级节点建设的,要说明情况,列出清单;凡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的省(区、市),要注明其中使用补助资金数额;凡结合当地配套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合同,要注明所含使用补助资金金额,并将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寄送规划科技司。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只报送本节点及下属煤监分局节点的机房布线工程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

  有关项目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用促建、以建保用”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推进“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以及验收准备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确保5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已建并使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应用系统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尽快与通信中心和承建单位共同研究,解决与“金安”工程应用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交换的问题。

  (二)各省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一是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加快“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工作方案,于3月上旬报送通信中心,并于每月中旬报送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二是要进一步界清本单位列入“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内容,配合通信中心和承建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组织开展“金安”工程所建成的相关业务系统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应用(系统功能及其使用范围见附件)。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及“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公室将在政府网站和“金安”工程专网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有关项目建设、应用推进和验收方面的要求,通报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已经具备“金安”专网接入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通过访问本地“金安”工程专网门户采集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数据;未完成“金安”专网建设和未列入“金安”工程一期建设的,通过安装互联网VPN客户端访问总局或本地“金安”工程专网门户采集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数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注重指导本管辖范围内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本地“金安”企业端系统,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或开展网上申报许可证等工作。四是系统通过验收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纸质文件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项目办将组织联合督查组,检查各地“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推进情况,并通过领导约谈、视频会商等形式,确保“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推进工作落实到位。

  (四)要加强沟通联系。通信中心作为“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的推进实施和运维保障机构,专门成立“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负责项目建设、应用和验收的具体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要尽快明确本单位的系统运维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本地“金安”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保障工作。对于当地在使用“金安”系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期望“金安”工程二期建设的内容建议等,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并抄送通信中心(“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方式:

  总局规划科技司(“金安”工程项目办)

  联系人:张烁,电话:010-64463312,IP电话:0103312

  通信中心(项目推进办公室)

  联系人:李红臣,电话010-64464848,0104831/4830(IP)

  邮箱:japxzx@chinasafety.gov.cn,

  通信中心(项目推进办公室工程技术组/网控中心)

  联系人:栗欣,电话:010-64463634,0108881/8882(IP)

  邮箱:jawkzx@chinasafety.gov.cn

  附件“金安”工程一期应用系统功能及主要用户清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