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9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监察〔2010〕1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9年,各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严格安全许可制度,严格颁证管理,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基本情况
1.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截至2009年底,全国煤矿企业和煤矿(矿井)共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12777个,其中,煤矿企业655个(中央企业14个),煤矿(矿井)12122个(分省区情况详见附件)。
按所有制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202个,煤矿(矿井)865个(生产矿井783个,改扩建矿井82个);国有地方煤矿企业139个,煤矿(矿井)1190个(生产矿井1069个,改扩建矿井121个);乡镇煤矿企业314个,煤矿(矿井)10067个(生产矿井7920个,改扩建矿井2147个)。
按井型分:大型矿井402个(生产矿井360个,改扩建矿井42个);中型矿井599个(生产矿井513个,改扩建矿井86个);小型矿井11121个(生产矿井8920个,改扩建矿井2201个)。
2.2009年颁证及管理情况。全年共新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46个,其中,煤矿企业164个(中央企业1个),煤矿(矿井)1882个;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5235个;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3188个;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531次;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634个;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966个。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1.落实责任,严格颁证管理工作。2009年,各级颁证机关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工作职责,落实了责任。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明确由监察一室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制定了许可证延期换证管理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奠定了基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门成立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资料办公室”,接收政务大厅送达的煤矿申请资料,安排、协调审查人员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发证的,起草、印发颁证文件;不予发证的,填写“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随其他申报资料一并退送政务大厅,做到规范有序运行。
2.完善工作制度,狠抓颁证管理重点环节。各级颁证机关在审理办证工作中,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严格标准,认真审查把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审批”分离的安全许可工作制度,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关。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制度、暂扣吊销和注销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下发了《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要求材料图纸必须真实齐全、规范,有关证照合法有效;在材料审查中,把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图纸作为重点,对照颁证条件逐条审查;通过颁证工作使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3.开展专项监察,促进煤矿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级颁证机关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直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监察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规定生产矿井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降低;在煤矿安全日常监察工作中,也突出了对持证矿井的监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把专项监察与其它监察执法相结合,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庆国庆迎“十运”等专项活动中,同时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并将其结果作为颁证管理的参考。
4.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颁证管理工作。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鸡西、七台河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察执法后,及时召开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会议,重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暂扣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持续有效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企业合法生产。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把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纳入“三项监察”执法活动中,通过监察执法,及时发现、迅速解决颁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再具备持证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及时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颁证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一是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关煤矿企业和矿井都应持证合法生产的规定,一些地区至今仍存在煤矿企业没有申请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现象。二是对煤矿现场核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个别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把关不严、上交矛盾,没有进行现场核查或走了过场,个别签署合格意见的矿井,经现场检查却不符合颁证条件。
2.有的煤矿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个别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管理工作滑坡,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特别是有的乡镇小煤矿,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弄虚作假,采取各种临时性措施,如封闭不合理采掘头面等,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就放松安全生产管理,有的甚至加大开采强度,超能力强行组织生产。
3.对颁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不够。一是针对小煤矿主要负责人变更频繁的问题,未能及时掌握情况。随着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小煤矿管理体制变化较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调整后,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此缺少调查研究,不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二是有的国有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存在“先任命、后培训”,再领取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现象,不能实现持证上岗。对此,没能采取相应办法加以解决。
4.部分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不实。一是个别中介机构评价流于形式,内容不实,可信度底,不能真实反映矿井的实际安全生产情况,有的出具虚假报告,有的评价指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结论却是合格,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是有的评价公司超越资质范围做评价,致使评价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也使煤矿企业受到了损失。三是有的检测机构在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上,检测的结果和相邻矿井差距较大,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给煤矿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四、下步工作要求
1.严格安全许可标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严格颁证标准和程序,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抓好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不符合颁证标准的煤矿企业及矿井一律不予发证。三是要加大煤矿企业申请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坚决要求没有按《实施办法》申请和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集团公司限期申办,逾期不办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2.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持证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各级颁证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持证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以巩固和持续保持颁证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对监察中发现不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处罚;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直至关闭,防止无证矿井违法生产酿成事故。要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列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促进中央企业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颁证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测检验服务的质量及水平。对出具评价报告不能如实反映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出具虚假检测检验结果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公开曝光。
4. 结合颁证实际,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各级颁证机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举一反三,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按时填报许可证数据库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更新数据库中煤矿基本情况数据,加强基础性工作。在颁证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又要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把严格执法和服务煤矿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