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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3-0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动,把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决定于2010年5至9月对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目标

  检查部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交流安全监管普法和执法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或措施建议,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

  在2008年和2009年省际互查的基础上,2010年普法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2.2009年以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指导标准》(附件1)。

  三、组织和时间安排

  1.检查工作由总局统一组织和领导,抽调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同志带队,组成2至4人的检查组,代表总局对其他省局进行检查。具体分工见《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分组表》(附件2)。

  2.检查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省局商定,并报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总局视情况派人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四、步骤和方式

  1.开展自查。被检查省局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和有关文档、行政执法案卷。

  2.组织检查。检查组听取被检查省局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档和执法案卷,按照标准实施逐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可以深入被检查省份的1至2个市(地)或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实地了解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3.反馈情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向被检查省局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30日前直接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工作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有关省局要将检查工作纳入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2.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检查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和执法工作成绩和经验,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3.检查组要精干高效,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被检查省局要认真配合检查组工作,统筹安排好有关自查和受检工作。

  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指导标准

     2.安全监管部门“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检查分组表

     3.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