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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沙井煤矿“3.3”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2010-03-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沙井煤矿“3.3”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有关中央企业:

  3月3日14时40分,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大忠桥镇沙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该矿为乡镇煤矿,技改矿井,矿井瓦斯等级为高瓦斯。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非法违法行为所致的事故。湖南省有关部门于2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发至各煤矿,对应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要求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随后,又召开了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整顿关闭工作再次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3月1日,祁阳县煤炭局向该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矿主签字同意;祁阳县煤炭局还向该矿派出了3名人员进行分片包干和驻矿盯守。但该矿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酿成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及永州市立即组织开展救援,救治伤员,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并对事故作出了严肃、果断的查处决定:一是对祁阳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二是对祁阳县煤炭局两名分管副局长就地免职;三是依法对矿主进行刑事拘留;四是对事故矿井依法实施关闭;五是通报全省,吸取教训,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永州市祁阳县沙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小煤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府监管指令得不到落实,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猖獗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刹住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恶劣行为,特再次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整合技改矿井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要严加监管,专人负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无视监管、顶风蛮干的煤矿要严厉打击,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当前复产验收工作任务繁重,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3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严格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严禁未经验收的煤矿恢复生产,擅自复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惩处。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送电、瓦斯排放和排水等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前的自查工作。

  三、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针对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健全完善约谈制度、现场分析会制度、通报制度、跟踪督导制度,并加强事故分析,剖析事故暴露出的漏洞和值得吸收的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通过事故教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看到事故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决策部署,抓住重点,关口前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及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