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金安”
工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用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0〕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现就“金安”工程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金安”工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省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金安”工程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用促建、以建保用”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广应用,切实发挥作用。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项目办(设在总局规划科技司)和通信信息中心是负责“金安”工程项目建设、应用、验收和运维保障等的工作机构,各单位要加强与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予以支持与配合,切实做好“金安”工程的应用工作,确保“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金安”工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用的主要内容
各省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使用“金安”工程业务系统开展网上办公和数据报送;依托“金安”工程,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化应用。“金安”工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应用包括2个系统,11个子系统,56个功能模块。即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2个系统;煤矿安全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煤矿安全评价管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统计、煤矿事故调度快报、煤矿事故统计、煤炭行业职业卫生统计等11个子系统;煤矿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等56个功能模块(详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使用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室负责业务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的使用由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负责业务指导。
三、搞好“金安”工程项目应用和验收工作
各省局要按照“金安”工程应用的主要内容,利用“金安”工程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等应用系统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利用煤矿事故管理、事故快报和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系统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等系统,引导企业通过企业端系统,及时报送和更新企业相关信息。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金安”工程项目办组织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应用情况的检查、测试和验收工作,加快“金安”工程一期工程的配套和完善,做好煤矿企业、矿井、煤矿建设项目等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按要求建立系统、规范的基础数据库。
四、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省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关于“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的要求,指导辖区煤矿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本地“金安”企业端系统,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申报,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安全监察政务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做好“金安”工程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省局要健全完善“金安”工程应用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和管理维护制度,明确专门的业务处室和人员做好相关应用工作;要制定有关“金安”工程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专职负责本单位“金安”工程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保障工作;要加强对“金安”工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发挥作用;要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金安”工程项目推进办公室)反馈并研究解决“金安”工程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金安”工程系统的管理、维护和运行保障服务等相关事宜按通信信息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局于3月底前,将本单位“金安”工程系统应用和运维人员名单(表式见附件2)反馈至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并每月上报应用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李红臣
联系电话:010-64464848
邮箱:japxzx@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