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9年度
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
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10〕4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要求,以及分别在江西南昌、吉林延吉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会议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了“示范工程”规划起步和重点建设阶段工作,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初显成效。为总结交流各地经验,继续推动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示范工程”建设情况
(一)建成了一批“示范工程”。
各地都制定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或方案、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启动了“示范工程”建设,并认真组织验收。截至2009年底,经各地验收上报,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271个,示范县(区)21个,分别占全国“示范工程”年度规划的69.5%和72.4%。有关情况详见附件1-4。
(二)主要经验。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都成立了“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明确了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四川省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均成立了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该省筠连县安全监管局配备了总工程师并增设“一通三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示范县建设。江西省信丰县、分宜县成立了由县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瓦斯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督导组。江苏省2009年先后3次在煤矿召开了分管副省长出席的煤矿瓦斯治理及安全工作座谈会。陕西省长武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安排一名主管县长专门负责。
2.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大部分地区积极制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经济政策。从2008年起,安徽省政府将煤矿安全费用提高到吨煤50元,主要用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同时,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专项资金5000万元,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的政策、科技、资金等支持力度;2009年实施瓦斯治理利用工程53项,投入资金23亿元。辽宁省2009年投入资金3亿元,用于“示范工程”项目。重庆市2009年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给予补助,并在制定相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和安排安全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云南省富源县投入3亿多元专项用于瓦斯治理。福建省能源集团投入300多万元支持2个示范矿井建设。一些地区采用荣誉表彰和竞赛等激励方式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如山东等省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进行通报、命名表彰和颁奖,提高了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的热情。甘肃省华亭煤业集团充分利用通风质量标准化竞赛、“一通三防”会战、甲级通风矿井竞赛等活动,调动示范矿井建设积极性。
3.注重科技服务与指导。吉林煤矿安监局、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成立了瓦斯综合治理和“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技术指导组,对“示范工程”建设进行巡回指导,对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进行服务咨询或技术攻关。河南省依托该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的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签订协议,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新疆、贵州等煤矿安全监察局举办了培训班,解读“示范工程”建设要求。
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神华集团实施“减头减面、简化系统”改造工程,为瓦斯防治提供系统保障。神华宁煤集团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研究探索具有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技术集成,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按照“大流量、大管径、多回路”的要求,对白芨沟矿、乌兰矿、汝箕沟矿、金能公司的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扩能改造。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强化监控手段,要求全市所有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必须佩戴瓦斯报警矿灯。
5.强化和创新监察监管工作。各地不断加大“示范工程”建设监察监管的力度。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创新煤矿安全监察方式,与相关区县签订备忘录,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量化监察监管。安徽省制订了《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从制度上强化对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察监管。福建省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示范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地区“示范工程”建设的主动性不够,过分强调客观条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地区和煤矿企业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完善,工作流于形式。一些地区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分解下达年度计划。有的地区受煤矿整合等影响,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各地“示范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全国21个有示范县(区)建设规划的省(区、市)中,仍有4个省没有完成2009年规划任务;24个有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的省(区、市)中,部分省(区、市)没有完成2009年规划任务。
三是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推动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工作还停留在表面,没有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技术支撑,没有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四是部分“示范工程”建设的基础薄弱。一些列入规划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的瓦斯情况复杂,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不完善,技术手段不能满足要求,预抽瓦斯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落后;部分煤矿瓦斯治理现场管理工作薄弱。
三、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要求
根据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精神,充分认识“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力度。
(二)不断完善标准和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各地要认真总结2009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制定或及时调整2010年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完成建设的“示范工程”进行验收。2009年已初步建成、尚未验收的,要尽快组织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在巩固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要督促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动态达标。
(四)加大技术服务与指导力度,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尤其是对灾害严重、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方案论证。要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解决本地区瓦斯治理的技术难题。
(五)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加大政策激励扶持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制定并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对2009年已经建成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通过命名、通报、奖励或政策支持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六)强化督促检查,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配合牵头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
附件:1.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截至2009年底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明细表
4.截至2009年底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