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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2010-03-2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5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井西大巷第一联络巷处电缆着火,火势迅速扩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层,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沿进风流进入采煤工作面,造成人员中毒窒息。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该矿属乡镇个体技改矿井,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按河南省有关规定为停工停产矿井,但该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井下机电管理混乱,使用非阻燃电缆,且电缆未按规定悬挂,而是盘放在巷道内;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违规生产未得到有效遏制。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对事故处置等作出部署,并委派有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工作。河南省政府于3月16日召开了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郑州市政府决定:对该矿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矿长等4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免去新密市分管副市长及该市有关部门和乡镇相关负责人共4人的职务,并对3名驻矿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目前,事故调查组已成立,事故调查工作全面展开。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已发生4起重大以上事故,其中3起为火灾事故。除“3•15”事故外,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4人死亡和下落不明;江西省新余市庙上煤矿“1•8”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这3起火灾事故,都是发生在乡镇煤矿,都是技改矿井,都是违法违规生产,都是因电缆及设备(移动空压机)着火引燃木支护而发生的火灾事故,问题十分突出,性质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同类事故的连续发生,明显暴露出当前一些煤矿存在机电管理混乱、现场管理混乱、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安全监管不力、打击非法违法不狠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整合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把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立足点放到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上,严格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整合技改矿井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借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无视监管指令、冒险蛮干的,要严厉打击直至依法关闭。

  二、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防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排查火灾等事故隐患,全面加强机电管理,对矿井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测试,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气设备、材料等。井下空气压缩机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必须按规定将保护装置安装齐全,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程序。要认真落实确保电气设备运转安全可靠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禁止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要加快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尽快淘汰木支护。要按规定组织开展反风试验、避灾路线演习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三、继续从严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3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认真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绝对不允许生产;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复产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严禁未经验收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

  四、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在吸取事故教训、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以及已经复产验收正常生产矿井的监管监察,督促其认真排查在瓦斯、煤尘、水害防治以及顶板管理、提升运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灭死角和薄弱环节,全面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整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