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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2010]

2010-03-26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
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工作,现就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统计月报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07年以来连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每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下同)进行统计分析。

  二、建立季度总结通报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总结通报制度,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将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三、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照国办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认真填写,于每月8日前将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人:杨晓岩、杨丽茵。

  联系电话:010-64463285、64463290、64279676(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表:1.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