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建设项目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煤矿在建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改及资源整合建设项目,下同)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各项措施,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除按照《通知》规定的相关检查内容外,要重点检查:
(一)建设项目合法性。项目开工建设的各种审批手续和证照是否齐全,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关安全资格等。
(二)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建设单位全面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事故负总责,对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监督的情况。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监理单位承担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责任,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建设单位通报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及执行,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等情况。当瓦斯、水文、地压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是否停止施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并报批。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健全瓦斯治理、防治水机构和各项制度情况。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可靠,特别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在没有完成通风、防排水、供电等永久系统前,是否存在进行采区巷道施工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6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煤矿企业要迅速制定自查及整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对象,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各煤矿企业要做到即查即改,彻底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制定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促检查力度。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工整顿;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且难以整改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因非法违法建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4月30日前将本企业煤矿在建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地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逐级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并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汇总后于5月底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检查情况。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