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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的通知[2010]

2010-04-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除外):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安排,经研究,定于2010年分四大区域集中举办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

  1.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体系建设;

  2.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演练;

  3.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管理数据库;

  4.危险源辨识及分析方法;

  5.应急救援典型案例分析;

  6.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座谈。

  三、培训范围、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期。

  培训范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时间:4月21-25日(20日报到)。

  地点:福州美海酒店(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24号)。

  联系人及电话:曾庆锐,0591-83326300、83327276,13809558101。

  (二)第二期。

  培训范围: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

  时间:5月17-21日(16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怡景路3号)。

  联系人及电话:杨娟,0871-4313761,13987156989。

  (三)第三期。

  培训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

  时间:6月11-15日(10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大连疗养院(大连市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

  联系人及电话:孙思维,0411-82406188,13084105350。

  (四)第四期。

  培训范围:内蒙古、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时间:7月19-23日(18日报到)。

  地点:夏都青藏大厦(西宁市西川南路43号)。

  联系人及电话:段剑峰,0971-8177998,13997196352。

  四、其他事项

  1.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统一报名组织工作。

  2.请参加培训人员准备2个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供培训学习时交流、研讨。

  3.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请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交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4.各期培训班报名回执(见附件1)请于开班前10天传真至华北科技学院(联系人:马汉鹏;联系电话:010-61594849转8561,15931665509;传真:010-61591429)。

  5.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食宿费自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联系人:秦绪坤;联系电话:010-64463052。

  附件: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2.培训地点乘车路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