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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

2010-04-0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0〕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3月31日19时22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4月6日7时,已发现井下35人死亡。煤与瓦斯突出后风流发生逆转,瓦斯涌出在副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地面5人死亡、2人受伤,随即又引起副井筒瓦斯燃烧。目前,抢险救援工作和入井人数核查工作仍在加紧进行。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井下被困矿工,精心救治受伤人员;一定要把人数核清,迅速缉拿在逃责任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对煤矿全面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同志委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同志立即从华晋焦煤集团公司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现场等地紧急赶赴“3•31”事故现场,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抢险救援等工作,特别强调一定要把井下被困人员核查清楚。河南省委、省政府,洛阳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开展伤员救治、人数核查和善后工作,部署缉拿逃逸矿主,并启动了行政问责机制,对伊川县县长、主管安全的副县长等4人给予免职处理。

  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为乡镇煤矿,由两对6万吨/年的矿井整合而成,整合后矿井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目前处于技改阶段。2009年5月1日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在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技改工程未经验收、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在事发前安排2个采煤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二1煤1102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诱发煤与瓦斯突出。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属整合技改矿井,属河南省政府明令禁止一切采掘活动的矿井,矿主无视政府法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该矿被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后,未采取任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措施,冒险蛮干;三是劳动组织管理极其混乱,以包代管,井下多达6个包工队分包作业,没有考勤制度,下井人员无序;四是通风管理混乱,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多处串联通风;五是安全监管不到位,该矿由一名副县级领导联系包矿,且设有驻矿监管站、配备5名驻矿监管人员,其中包括伊川县有关部门的纪检组长和后备干部,但驻矿监管人员未发挥监管作用,形同虚设,且事故发生后逃匿;六是该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矿主及多数主要管理人员逃逸,延误了营救时机,给入井人数核查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该矿2009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隐瞒不报,查实后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但未吸取教训,作为实际控制人仍继续组织矿井违法、违规生产。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酿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

  这起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打击不力,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14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整合技改矿井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禁止一切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采掘活动,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和在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对无视政府监管指令、屡禁不止、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煤矿实施关闭,严肃处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按设计施工,经验收后方可生产。不得借技改之名、行违法生产之实;未经审批不得变更设计内容;不得拖延工期,否则取消整合资格、实施关闭。要监督新建、整合、技改煤矿严格劳动组织管理,严禁层层转包特别是以包代管。各地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要将新建、整合、技改矿井作为重点,认真检查清理,规范其生产建设行为。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和防突专业人员,加强职工防突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对“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特别是乡镇煤矿,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凡不能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施工、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对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者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备了驻矿监管员的煤矿,发生事故后对失职渎职的驻矿监管员要严肃查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五、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应急预案、施救方法等进行重点培训。要督促各类煤矿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个人安全防护装备水平,并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