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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2010]

2010-04-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4月23日(星期五)下午3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通报分析一季度及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进一步严肃认真地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出部署,做好二季度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在主会场主席台就座。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会议室参加会议;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及已开通视频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4月22日下午3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传真:010-64463220)。

  (三)请各省局及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负责汇总本单位参会人数和处长以上干部名单,于4月22日下午3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