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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2010-04-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批准国家安全生产浏阳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资质(机构的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内(详见附件3)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

  1.批准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名单

  2.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