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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0-05-0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4月21日,湖北省恩施州境内一艘船名为“清江8号”的滚装货轮,运载16辆运输铁矿石的货车,船上有8名船员和21名司乘人员,从恩施州鹤峰县境内清江尤家河段出发,抵达恩施州巴东县水布垭镇顾家坪停靠点,船上前部左侧的2辆货车下船后,滚装货轮发生侧翻,导致船上14辆货车滑落水中,截至4月27日,已造成9人死亡、6人失踪。据初步调查,事故船舶“清江8号”滚装货轮未经审批、非法经营,超载运输,现场工作人员违规指挥,造成船上前部左侧的2辆货车下船后船体失去平衡,导致发生侧翻。

  该起事故暴露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针对“五一”等特殊时段,要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营运、超载等违法行为。各地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对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货物装卸和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以及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货滚船,要加强安全巡查和现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监测站点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治理船舶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制度,杜绝船舶超载。

  三、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滚装货轮和客滚船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源头治理,严把船员、运输船舶、运输企业关,对违法营运船舶及其从业人员、所在公司实行告诫制和“黑名单”制。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对上船车辆的加固绑扎工作,航行过程中要加强巡舱检查,确保车辆舱处于监控范围。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车辆的抽检力度,杜绝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和“三超”(超载、超限、超速)车辆上船,督促水上客运企业严格按规定数量出售客票,确保船舶不超载运输旅客。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船员实操和应急能力进行抽查,提高船员应急能力,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对不适航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