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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2010]

2010-05-04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09.8万户,排查事故隐患131.9万项,已整改122.2万项,整改率92.6%。其中:排查重大隐患3592项,已整改2226项,整改率62.0%。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积极做出部署,扎实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国办通知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要求,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中,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明电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又立即做出部署,开展以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防范。上海市把世博园区、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危险作业场所、各类废品回收站(点)作为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河北省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把隐患治理和监督检查执法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查隐患、找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存在隐患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并举一反三查找其他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45项重大隐患的立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时段,确保安全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搞好安全防范。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停产放假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检查;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天津市加大了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安徽省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组织对煤矿等17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省政府组织了10个督察组,对全省各地、各行业进行了督促检查。贵州省组织了8个调研督导组,对全省各市(州、地)开展调研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复产验收,防范事故反弹。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继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福建省进一步明确了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要求所有行业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黑龙江省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两个文件,修订了《黑龙江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隐患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加大了隐患治理力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湖北省把完善制度、落实制度、规范程序作为切入点,加强《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信息调度,健全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据统计:一季度,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部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陕西、宁夏等12个省(区、市)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二、存在问题

  从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至一季度末,全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共有109.8万户,比前年“隐患治理年”下降了三分之二,且重大隐患整改率低,全国工矿、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62.0%。其中: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水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部分地区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区存在很大差距,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有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死角和漏洞。

  (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不能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安排,迅速行动,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着力消除死角、盲区,大力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的企业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要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分级挂牌督办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治理进度,加强动态监控监测和预警预报,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治理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及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预防事故能力。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各地区、各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