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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