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有效地防范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但一季度,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决定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凡是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限定值且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限定值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专业人员,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制。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矿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凡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MPa)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责令按突出煤层管理。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通风设施完好,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特别针对今年以来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小煤矿的特点,督促小煤矿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条款相关要求,加强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保证合理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4.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5.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程标准确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探索建立煤矿瓦斯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采取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强调度,掌握应抽采瓦斯矿井和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查不达标矿井、防突规定不落实矿井、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名单,对整改和关闭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和矿井关闭等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停产整顿矿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的监管,严防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所有矿井在投入(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5.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监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