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西藏、青海除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决定5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组成
国务院安委会24个成员单位联合组成16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督查1~2个省(区、市)。各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
二、督查时间及地点
5月18日至31日,对除西藏、青海两省(区)外的所有省(区、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每组在地方督查10天左右,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附后。
三、督查重点内容
请各督查组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中第三部分“检查内容”(附后)作为重点,并结合被督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相关督查和检查。
四、有关要求
1.请有关地区及时与各督查组联系,确定具体行程(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请按照本通知和各组具体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3.各督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4.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将与被督查地区政府交换意见,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郑海涛、李经纬,010-64463760、64463023
附件:1.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