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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

2010-05-1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5月3日22时30分左右,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承担集宁铁路二道河1号隧道施工的中铁十九局民工居住的工棚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20平方米,造成10人死亡、1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由于起火后工棚顶棚可燃泡沫材料及区域分隔材料在燃烧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伤亡。火灾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火灾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及其他附属设施安全状况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是加强对施工现场非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工程施工工地生活附属及其他非施工环节的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地对建筑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区域、劳务人员生活居住用房、施工临时设施、爆炸物品仓库、油库等进行排查,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公路、电力、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等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要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改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生活和作业条件。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及劳务用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住房选址、生活设施条件等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目前,全国已进入汛期,各地要对本地区可能由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予以高度重视,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有效防范应对方案和措施。特别要认真排查汛期施工工地各类施工生活附属设施、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安全情况,严防因各类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