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各地区及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一些整合技改煤矿不规范、拖延工期,致使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因非法违法生产引发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共16起、死亡181人。其中:山西1起(较大事故)、河北1起(重大事故)、江西1起(重大事故)、河南2起(重大事故1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湖南4起(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起)、云南2起(较大事故)、贵州4起(较大事故)、宁夏1起(较大事故)。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事故多发势头,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查处本通报所列事故煤矿(非法采煤点)。山西、云南两省要组织人员对非法采煤点予以炸封;河北、江西、河南、湖南、贵州、宁夏六省(区)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对该关闭的事故矿井依法予以关闭。上述八省(区)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通知》安排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当前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举一反三,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部门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制度,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死灰复燃等现象,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落实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和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四、加大整合技改煤矿监督检查力度。凡是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整合技改煤矿,地方政府要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对于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督促其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和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暂扣其相关证照,严格验收程序,并搞好跟踪执法。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要依法做出严厉行政处罚,并且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非法生产煤矿要坚决取缔关闭;对违法生产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保证整改到位,其中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并确保关实关死。对组织非法违法生产者,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安委办将就此项工作组织专项督查,实行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