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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0-05-25   安监总煤调〔2010〕8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

  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三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5月18日16时5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辰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该矿为2009年山西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的保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未上报安全专篇。初步分析,该矿擅自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违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事故详细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技改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已责令停产整顿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技改整合矿井,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进入技改程序的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组织任何与技改工程无关的采掘活动;被整合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不给非法违法生产提供可乘之机。对无视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冒险蛮干的,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依法关闭。

  二、进一步加大对技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行动,煤矿水害、火灾和瓦斯3个专项整治,以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技改整合矿井作为检查重点,加大对技改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限期对技改整合矿井重新进行一次审查和清理;对技改整合方案中明确不再利用的井筒,彻底拆除其提升运输设施设备,炸毁、填实井筒,防止多井出煤;对不再利用的采区或巷道,永久密闭;对借技改之名逃避关闭、非法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技改整合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凡是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或者开采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停产,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今年以来发生在技改整合矿井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事故后瞒报、谎报、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审判,以儆效尤;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定期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