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总结上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1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关于2009年度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10〕41号)精神,不断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掌握各地“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工作,请各省级“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按以下要求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一、报送材料内容
1.截至2010年6月底辖区“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包括计划建设和实际建成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个数;预计到今年年底累计可以建成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个数。
2.围绕“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和措施;在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效做法;各“示范工程”,特别是已经建成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的典型经验等。
3.“示范工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请各省级牵头部门及时编写“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认真填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