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12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安排,经研究,决定举办4期煤矿监察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分局直接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察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班共分两个专题,每个专题举办2期。
(一)“重特大事故预防监察”专题培训内容(第一、二期)。
1.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事故特点分析;
2.新发布的煤矿安全法规、政策和标准;
3.水害防治和监察;
4.瓦斯灾害防治和监察;
5.煤矿应急救援;
6.重特大事故预防对策;
7.媒体沟通和舆论导向;
8.典型执法经验交流。
(二)“职业病防治监察”专题培训内容(第三、四期)。
1.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与事故特点分析;
2.新发布的煤矿安全法规、政策和标准;
3.职业病防治和监察;
4.媒体沟通和舆论导向;
5.煤矿安全监察实务;
6.监察方式方法创新;
7.典型执法经验交流。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一)第一期培训时间:2010年7月23至27日(7月23日报到)。
地点:黑龙江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哈尔滨市道外区八区街3号;联系人:顾义光、王淑丽;电话:0451-55562977、55562955,13904634906)。
(二)第二期培训时间:2010年8月1至5日(8月1日报到)。
地点:四川省成都广旺大厦(成都市罗家碾大庆路1号;联系人及电话:张媛,028-83173888、13882059919)。
(三)第三期培训时间:2010年8月10至14日(8月10日报到)。
地点:辽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大连市中山区白云街66号;联系人:王伟,0411-82668017,13050569018)。
(四)第四期培训时间:2010年8月23至27日(8月23日报到)。
地点:福建省武夷山南平培训中心(武夷山美海大酒店;联系人:张朝辉;电话:0599-5256516,18960631302)。
四、其他事项
(一)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7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参训人员名单报送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李华炜;电话:010-61594849转8581、61591429〈带传真〉,13700360606)。
(二)请参训人员准备2个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培训学习时交流、研讨。
(三)参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四)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