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十九、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